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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会服务力量参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2-06-09 15:26:16分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117

京人社就字〔2022〕5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充分调动社会服务资源,充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力量,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在用足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力量的基础上,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社会服务力量,参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购买主体”)每年根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需求,在综合评估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年度社会服务力量参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项目,编制经费预算。

三、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选择确定与服务项目匹配程度高、服务行为规范、市场信誉良好的社会服务力量作为承接主体。

四、依法取得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正常运营且无违法行为或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承接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机构,以及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创业导师,可申请承接公共创业服务项目。

五、就业服务承接主体围绕下列群体提供就业服务:                                

(一)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离校两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市接收的退役军人、本市重点调整、建设、改革项目涉及单位分流职工等;

(二)招聘需求多、招聘困难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调整、建设、改革项目涉及需要保障劳动力供给或需要分流职工的用人单位等。

六、创业服务承接主体围绕下列人员开展公共创业服务:                                                        

(一)有创业意愿且拟在本市区域内创业的人员等;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等。                                                                                  

七、购买主体在服务实施中应与承接主体建立交流对接机制,指导承接主体实施服务,加强全过程监督。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服务项目要求实施服务,定期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八、购买主体应建立评审机制,不断完善评价指标,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与编制财政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等直接挂钩,增强资金使用效益。

九、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应加强对社会服务力量参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动态跟踪,建立服务对象调查访问制度,开辟日常监督投诉渠道,了解服务成效和服务对象的反响意见。强化对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防止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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