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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面向北京地区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

时间2022-03-15 15:26:24分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34

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 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以及《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 >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 >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要求,为有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面向北京地区公开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市依法登记,除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脱钩)、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有累计5年及以上相关培训或评价经历,近3年累计5000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或评价规模。

(三)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质量内控人员、考评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和技术保障。

(四)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完善的认定管理制度以及质量管控制度,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五)参与过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编制及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开发工作的优先。

(六)自愿接受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

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2.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3年内年审不合格;

3.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3年内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

二、申报职业(工种)等级范围

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的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具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公示的评价规范。职业(工种)范围实行清单化管理(附件1)。提出申请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工种)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15年后续发布的新职业的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职业技能等级按照该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公示的评价规范设置,一般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三、申报材料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由注册地所在区鉴定管理机构提供)。

四、申报程序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4月29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鉴定管理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提交纸制盖章申报材料。

区鉴定管理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盖局公章,于5月27日前对符合要求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择优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推荐。

市鉴定管理中心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对通过评估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市鉴定管理中心向社会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工作,减少现场办理,区鉴定管理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可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方式进行材料收集和技术评估。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与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机构联系(附件3)。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需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区鉴定管理机构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应按照相关要求,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和信用情况等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三)备案评价组织的评价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监管,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以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申报职业(工种)及等级。

(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机构在征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市鉴定管理中心联系。

联 系 人:孙磊、李慕筠

联系电话:64962237



附件:1.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职业(工种)目录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3.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22年3月14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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