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北京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2-10 15:24:54分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196

京人社事业字〔2024〕134号

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2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推动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把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指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以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首善标准,着眼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鲜明树立新时代选人用人导向,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工作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第六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同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一)德。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情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政治责任等情况;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情况;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重点了解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和学习调研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担当作为、锐意进取、勇于创造、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服务中央和我市急难险重任务、为群众职工办实事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廉洁从业情况,重点了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我市实施意见,执行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应当细化明确考核要素和具体指标,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增强针对性、有效性。

第九条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突出公益服务职责,加强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技能、行风建设等考核。

对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突出支持保障职责。

第十条  宣传思想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特点和职责,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考核标准,合理设置指标权重,实行以行业属性为基础的差别化考核。

第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注重公共服务意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水平、创新服务及成果等。

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管理工作特点,注重管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规范性、廉政勤政情况等。

对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工勤技能工作特点,注重技能水平、服务态度、质量、效率等。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教育行业的年度考核,可由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学年周期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敬业奉献,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作风好;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对社会或者单位有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廉洁从业且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熟悉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五)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和艰苦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在相应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掌握在25%:

(一)单位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

(二)单位在省部级、国家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受到表彰或奖励的;

(三)单位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省部级以上机关(部门)认定的;

(四)单位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在相应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降低其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

(一)单位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

(二)单位或班子受通报批评或被问责的;

(三)单位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降低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可以成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成立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有关人员、职工代表等组成;由主管机关(部门)成立的,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机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有关领导人员、从事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人员、职工代表等组成。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必要时可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二)审核部门领导对被考核人员写出的考核评语、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三)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四)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面向全单位公布;

(二)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内容和有关要求,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三)部门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履职情况和个人总结,结合群众意见,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

(四)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灵活采取民主测评、绩效评价、听取主管领导意见以及单位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等方法,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五)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或者主管机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审定考核档次;

(六)对拟确定为优秀档次的,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七)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员签署意见,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聘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聘期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个完整聘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以聘用(任)合同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侧重考核聘期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聘期考核结果一般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合格档次。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未实现聘期目标;

(二)一个聘期内超过一半以上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

(三)其他导致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测评、核实与评价,实绩分析,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结合实际也可以与年度考核统筹进行。

第五章 平时考核

第二十九条  平时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第三十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平时考核,主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看个人工作总结;

(二)开展工作情况检查;

(三)调阅考勤记录;

(四)与本人或知情人谈心谈话;

(五)听取群众意见及主管领导评价;

(六)其他适当方式。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可根据行业、单位特点,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平时考核周期、确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  平时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档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事业单位要注重形成平时考核档案,做好考核结果记录工作。

第六章 专项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专项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要从承担重要专项工作、急难险重任务的事业单位中,合理确定专项考核对象。对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表现突出或问题反映较多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列入专项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专项考核,可以结合推进专项工作灵活安排,也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专项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一般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

(四)综合研判;

(五)结果反馈。

第三十六条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出具书面鉴定或评语、评定考核档次等形式确定,肯定成绩优点、指出问题不足。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职员等级晋升年限缩短半年。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三)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或核定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调整工作岗位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为由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档次且所聘岗位存续的,经本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任)合同。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聘;特殊情况确需续订聘用(任)合同的,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单位班子集体研究,报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四条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

要充分运用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表现优异的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确定优秀档次和开展及时奖励时给予倾斜;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和指导,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在主管机关(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修改完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

第四十六条  考核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档次不服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八章 相关事宜

第四十八条  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对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人事档案有关记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

第四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外派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援派、驻外的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二)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经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的表现确定档次,由相关单位提供在外表现情况。

第五十条  对同时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应当以两类岗位的职责为依据,实行双岗位双考核,考核档次依据两类岗位考核中较低档次确定。

第五十一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立足其工作特点,探索完善考核方法,合理确定考核周期和频次,促进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科研成果。

第五十二条  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或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受到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档次;结案后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不再变更立案期间的考核结果。

第五十四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诫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统筹,优化工作流程;注意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简便高效开展考核工作,提高考核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七条  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结果,经本单位或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结果,经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负责回避的执行和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2. 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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