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豪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蔡保贵工伤认定案件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工伤认定举证通知的公告
天津豪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蔡保贵(身份证号:132934********0516)于2023年1月3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当日受理,并制作编号S112011220230003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在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商务喇叭版权声明:以上内容均转发自互联网,信息形式为公开信息、不含涉密信息、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