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京科政发〔2021〕1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委对《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14个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办发〔2008〕186号)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通报批评”的内容。
二、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6〕38号)
删除第二十二条中“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的内容。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6〕688号)
将第七条第(四)项中“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修改为“责令限期整改”。
四、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7〕49号)
删除第三十七条中“或者予以通报”的内容。
五、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19号)
删除第十四条中“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的内容。
六、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20号)
删除第十七条中“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的内容。
七、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21号)
删除第五十三条中“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的内容。
八、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22号)
删除第二十八条中“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的内容。
九、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23号)
删除第三十三条中“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的内容。
十、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24号)
删除第五十三条中“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的内容。
十一、关于印发《〈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25号)
删除第二十二条中“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的内容。
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20〕1号)
删除第二十四条中“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第二十五条中“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相关信息”的内容。
十三、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1〕13号)
删除第二十二条中“在网站予以通报”的内容。
十四、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科金发〔2021〕50号)
删除第四十七条中“在网站予以通报”的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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