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食盐批发企业跨区经营名单的公示
根据2018年12月9日省编委会《关于省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调整事宜的通知》(冀机编〔2018〕19号)精神,明确“不再保留河北省供销社盐业管理办公室,将河北省供销社机关的流通领域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职能划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再保留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将河北省盐务管理局的生产领域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职能划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调整后,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要求,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查询,我厅将近期审核通过的部分省内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告知信息进行公示(见附件)。
为便于各级盐业主管部门依法规范管理,在我省开展跨区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主动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递交经营的食盐品种、食盐检测报告、物流企业资质、配送合同、仓库证明、销售网点地址、名称等注册信息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省内外食盐批发企业在我省开展跨区域经营,可以通过邮寄和电子邮箱等方式将告知信息递交到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196号盐业处收,邮箱:sxp@i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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