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
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工艺美术人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发扬工艺美术人员自主创新精神,繁荣工艺美术设计创作,规范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根据《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22年津政令第30号)以及国家、市相关评审要求,制定《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向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9月5日。
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通过传真、邮件反馈我局,并请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附件: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19日
(联系人:高杰;联系电话:83608096,
传真:83602773;
电子邮箱:sgxjxfpgyc@tj.gov.cn)
附件
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促进本市工艺美术产业与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对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认定工作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开展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鼓励和表彰德艺双馨、业绩卓越的工艺美术领军人物,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工匠精神,加强工艺美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创新,推动工艺美术行业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督指导、行业组织主办、专家评审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艺、注重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牵头、与天津市轻工行业联合会、天津市工艺美术学会共同负责组织评审认定管理工作,设立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的组织实施。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单位。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专家组成,全面负责评审认定领导工作,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专家组、评审监督组,负责评审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细则;
(三)审定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
(四)审定评审结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评审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细则;
(二)设立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
(三)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核查、报送和退还等评审组织工作;
(四)负责申报实物作品的接收、保管、展示和退还等评审组织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资料的评审;
(二)负责实物作品的评审;
(三)负责现场实际操作的评审。
第九条 评审监督组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评审监督组将对专家评审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进一步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专家库和专家组
第十条 专家库的专家由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学会、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推荐,报评审办公室后汇总,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建立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专家等组成的天津市工艺美术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应涵盖不同专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一)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本市或外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二)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高级职称;
(三)熟悉工艺美术行业与发展,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按工艺美术类别分组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为奇数,一般不少于7人,具体名额根据参评者人数和作品所属工艺美术品种分类而定;
(二)评审专家组由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专家组成,省市级大师(含)以上评委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第四章 申报范围
第十四条 申报工艺美术作品分类:雕塑雕刻类、金属类、漆器类、工艺花画类、地毯和挂毯类、抽纱刺绣类、美术陶瓷类、编织工艺类、珠宝首饰类、民族民间工艺类和其他工艺美术类,共十一大类。
第十五条 从事工艺美术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者范围内。
第十六条 申报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作品和技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悠久历史、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2.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制作;
3.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4.在市内外享有良好声誉。
第五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七条 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每2年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 申报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工艺美术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德艺双馨,弘扬工匠精神,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具有天津市户籍或在天津境内工作满3年(以暂住证或居住证为准)的外省籍人员,在津创办工艺美术企业或与本市工艺美术单位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连续工作须3年以上,在工艺美术品种分类范围内从事设计和制作的人员均可申报;
(三)连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和制作工作15年(含)以上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且满5年、高级技师职称满6年或在应用型及职业类技工院校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且连续从事教学工作6年以上;
(四)申报者参评作品必须是本人设计或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五)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深厚的传统文化艺术修养,技艺精湛,创作独特且自成风格,艺术成就为业内所公认,享有声誉;技艺、作品在我国同行业被认可或作品被市级及以上美术馆收藏,并且在国际上也享有声誉。
(六)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继承、保护和创新工艺美术行业、事业和产业化发展及工艺美术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做出贡献。
(七)破格申报
申报者虽不符合上述第(二)(三)项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但应从严掌握:
1.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掌握濒临失传技艺的;
2.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获得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天津市技术能手等工艺美术技术类称号的;
4.在国际性、国家级有影响的会展中参展作品获得二等奖(银奖)以上或在市级专业协会、学会(经市民政部批准成立)组织的评奖中获两个一等奖(金奖)以上者。
5.主持研发的产品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如销售额、出口额达到千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申报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好的评审委员会统一制作的《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个人简介,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以及学历、职称等证明;
(三)所擅长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及传承情况、作品获奖、创新研究成果、专利版权、作品收藏证书等相关业绩证明;
(四)出版的著作和发表的论文、作品集;
(五)带徒授艺情况;
(六)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七)本人设计创作的3件代表作品(包括作品简介、照片、作品实物);
(八)现场制作视频(30分钟以内);
(九)其他能够证明其工艺水平与技艺的材料。
上述申报的材料(实物除外)均应上报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A4)。
第六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申报者须按要求填写《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向评审办公室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初审。评审办公室对申报者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时间要求,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确认参评者名单。
第二十二条 资格公示。评审办公室对参评者申报资格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评审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报送作品。申报者按照评审办公室通知要求,将本人参评作品报送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四条 评审。评审专家对参评者作品及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对参评者进行现场操作能力认定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采取专家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议。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报请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同意后,提出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拟认定名单。
第二十六条 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对拟认定名单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评审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颁证。对认定的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由评审委员会授予“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全过程在监督组的监督下进行,确保评审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 监督组受理举报电话、信函,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处理。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泄露评审工作中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经核实后,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其评审工作职务,直至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不得行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有其他违反客观公正原则的行为。评审专家有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经核实后,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直至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参评作品不是本人设计或制作的;
(二)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者;
(三)有违法行为或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在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第三十三条 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为终身荣誉,实行日常管理制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部门审核后,撤销大师称号,收回证书。
(一)以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规定工艺美术大师义务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