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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时间2019-11-11 14:32:49分类河北省教育厅浏览4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要求,现将《河北省教育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实际工作需要,市县教育部门可以提出申请,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教育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该服务范围和内容,推动和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教育部门应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教育部门可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三、执行中如果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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