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河北省地方合作项目地方创新子项目人选的公示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2019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地方创新子项目获资助项目的通知》要求,经有关高校推荐,专家评审,决定推荐袁野、安浩然、巩春侠、韩晓雪等4人为2019年河北省地方合作项目地方创新子项目人选。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23日。
如有异议,请以实名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我厅反映。
电话:0311-66005180
公示时间: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23日。
如有异议,请以实名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我厅反映。
电话:0311-66005180
附件:河北省地方合作项目地方创新子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配合河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促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培养更多复合型、创新型人才,2019 年起河北省教育厅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在地方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中实施地方创新子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由河北省教育厅统筹申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再由河北省教育厅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河北省教育厅结合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建设以及河北社会经济建设急需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研究基地等,以及具有前瞻性的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建设,研究制定申报项目,同时也可面向全省高校进行项目征集。
第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获批项目。项目获批后的选派计划纳入河北省地方项目当年度整体选派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
第六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由河北省教育厅组织对获批项目进行项目终期总结,并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通过评审的项目,如需要可继续执行三年。
第四章 项目人员选派类别及资助内容
第七条 高级研究学者资助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第八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第五章 人员选拔和录取
第九条 被推荐人员须符合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第十条 河北省教育厅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及《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体、心理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十二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次年12月 31 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五年内不再接受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第十三条 河北省教育厅负责派出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派出前,对留学人员进行行前集训,加强道德、诚信教育和心理、精神指导,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出国后,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留学人员的跟踪、指导,保持定期联系,确保完成既定目标及计划。回国后,及时对留学人员的成果、效益及问题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配合河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促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培养更多复合型、创新型人才,2019 年起河北省教育厅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在地方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中实施地方创新子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由河北省教育厅统筹申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再由河北省教育厅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河北省教育厅结合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建设以及河北社会经济建设急需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研究基地等,以及具有前瞻性的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建设,研究制定申报项目,同时也可面向全省高校进行项目征集。
第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获批项目。项目获批后的选派计划纳入河北省地方项目当年度整体选派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
第六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由河北省教育厅组织对获批项目进行项目终期总结,并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通过评审的项目,如需要可继续执行三年。
第四章 项目人员选派类别及资助内容
第七条 高级研究学者资助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第八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第五章 人员选拔和录取
第九条 被推荐人员须符合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第十条 河北省教育厅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及《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体、心理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十二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次年12月 31 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五年内不再接受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第十三条 河北省教育厅负责派出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派出前,对留学人员进行行前集训,加强道德、诚信教育和心理、精神指导,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出国后,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留学人员的跟踪、指导,保持定期联系,确保完成既定目标及计划。回国后,及时对留学人员的成果、效益及问题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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