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实验动物许可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科平〔2024〕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实验动物许可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实验动物许可证持证单位,河北省实验动物学会:
根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和《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科财字〔2001〕1号)等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实验动物许可证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4年3月31日以前取得“河北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河北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单位。
二、年检方式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河北省实验动物学会组织实施本次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工作,采用被检单位自查、专家审核材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年检数据统计时段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四、年检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需报送以下资料:
1.自查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①年度内本单位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及人员变化情况;②生产设施运行自查情况(包括设施运行状态及环境指标动态监控总体情况,检查期内是否发生动物疫情或水、电、消防等安全事故);③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笼器具生产、检测与销售情况;④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开展情况;⑤高压容器等特种设备周期校检及操作人员持证情况;⑥生物安全及职业卫生措施;⑦实验动物对本单位主营业务的支撑作用以及在运行管理方面的典型做法、取得的经验与教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2.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附件1)。
3.“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4.所生产的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请按标准规定的检测周期提供质量自检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原件。
(二)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需报送以下资料:
1.自查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①年度内本单位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及人员变化情况;②动物实验设施运行情况(包括设施运行状态及环境指标动态监控总体情况,检查期内是否发生动物疫情或水、电、消防等安全事故);③实验动物及饲料、垫料应用情况;④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开展情况;⑤高压容器等特种设备周期校检及操作人员持证情况;⑥生物安全及职业卫生措施;⑦实验动物尸体和其他废弃物处置情况;⑧实验动物对本单位主营业务的支撑作用以及在运行管理方面的典型做法、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2.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年检申请表(附件2)。
3.“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副本原件。
4.使用的动物及饲料、垫料供应方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5.属于自繁自用的特殊动物品系,请附实验动物使用台账及周期性动物质量检测报告。
6.凡是利用本单位动物实验设施对外承接动物实验服务的单位,请同时提交“动物实验设施对外服务登记表”(附件3),并详细填写表格有关内容。
五、年检工作时间安排
(一)2024年11月1日-15日:各单位开展自查并报送年检材料。
(二)2024年11月16日-30日: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材料审核和现场抽查。
(三)2024年12月1日-31日:通报2024年度许可证年检结果,办理许可证副本年检注册手续。
六、注意事项
(一)如实填写年检申请表,不得虚报和隐瞒。
(二)法定代表人及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实验动物设施进行改扩建或实验动物许可证适用范围变更的,按《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重新申请审核发证。未提出申请且到期未换证的,吊销许可证。
(五)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按时报送年检材料。凡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无故不报送年检材料的,均视为年检不合格,按照《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限期一个月补办,逾期仍未申办的,吊销许可证。
(六)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照《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予以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吊销许可证。
七、年检资料报送
请各单位将年检资料邮寄至河北省实验动物学会秘书处。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61号河北医科大学中山校区
邮编:050017
联系人:邹莉 13833163880 徐增年 13832118219
八、业务咨询
省科技厅平台处 郭炜辉 联系电话:0311-86251011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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