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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3-13 10:01:02分类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浏览47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博士后人才是青年科技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博士后载体建设不断强化,博士后人才集聚效应日益显现。为更好服务人才强冀战略,实现博士后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服务好”,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和工作水平,推进我省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和人才强冀战略,坚持立足自主培养,坚持扩大国际交流,加大省际交流,以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为核心,实施重点项目,改进管理方式,加大多元投入,强化激励保障,突出设站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升博士后制度吸引力和竞争力,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发挥主体作用,提高设站单位博士后培养质量,提供良好的科研平台和充足的科研经费;加强激励引导,强化平台建设、项目选拔资助、博士后招收培养留用等政策支持力度;做好服务保障,增加博士后进站数量,提高出站博士后留冀比例,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二、提高培养质量

(三)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坚持党对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全面领导,用党的初心使命感召博士后青年科技人才,教育引导博士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博士后的政治认同感和向心力。激励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四个面向”,潜心科学研究,坚守科研诚信,筑牢投身科研的扎实基本功和良好学风。加强博士后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先推荐博士后参加国情研修和人才项目评选,注重从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中发展中共党员,建设一支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的优秀博士后队伍。

(四)实施支持项目。围绕我省基础研究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每年安排一次,重点资助每项5万元,一般资助每项1-3万元。鼓励各设站单位从国内“双一流”高校和国(境)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招收优秀博士毕业生从事博士后研究。

(五)提供高水平科研平台。支持设站单位把博士后放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科研平台的关键科研岗位上锻炼,推动更多重要科研岗位由博士后担任,领衔承担科研任务,发挥在项目团队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承担重要科研任务中成长。推动博士后成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人员及企业技术骨干的重要来源。

(六)配备高水平合作导师。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配备思想品德端正、影响力大、学术造诣深、学术水平高,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技术攻关等重要科研项目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制定完善合作导师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培养目标和考核指标,压实合作导师的培养责任,充分发挥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博士后培养质量作为合作导师绩效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

(七)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每年举办3期以上省级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交流主题每年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站单位申报,省博管办择优确定。鼓励更多领域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专家参与交流。推荐博士后参加各类国家级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和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联合研究等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在教育、科技部门以及有关科研院所和基金培训项目中,统筹支持博士后国内外培训和交流。定期评选发布河北省博士后优秀成果。

(八)支持创新创业。定期举办河北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由省博管办统一组织,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设站单位组织博士后参赛。对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赛事的博士后,省博管办聘请高水平专业导师团队进行指导。开展揭榜领题活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行业部门定期收集上报企业需求和博士后成果转化意愿,通过“企业出题、博士后人才及团队揭榜”开展线上线下发布对接活动。博士后按相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

三、改进管理方式

(九)加强平台建设。在严格设站条件、保证培养质量、适度控制规模的前提下,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结构布局,灵活、高效、便捷开展新设站工作。支持省属高校新设博士点申报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支持建有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行“先设站、后授牌”备案管理。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站的支持力度,引导博士后向企业流动。注重加大在交叉学科领域设站力度,鼓励跨学科招收、培养复合型博士后。鼓励依托重点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探索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博士后创新联合体。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每站给予30万元建站资助,建站资助在完成首位博士后进站手续后拔付。创新实践基地升格设立工作站不再给予重复资助。

(十)明确进站条件。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临床医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博士后在站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放宽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原则上不得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

(十一)突出设站单位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创新激励中的主体作用。设站单位要进一步完备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博士后工作、生活及科研经费,健全博士后进、育、出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管理。要强化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学术引领、评审把关、监督指导等作用。

(十二)加强考核评价。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加强进站审核、健全平时考核、严格出站考核。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科学探索和基础前沿创新,注重考核承担重大项目、科技专项、专业论著、获奖成果等情况。对从事技术开发、项目实施的研究人员,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应用研究,注重考核专利发明、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成果转化应用、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建立以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成果为核心标准的博士后工作评价机制,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实施定期分类评价,每3年开展一次,对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肯定激励,对评价不合格的撤销设站资格。

四、加大博士后招收引进力度

(十三)强化联合招收机制。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要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密切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合作项目为纽带,引进合作导师、引入博士后,促进校企项目人才科技互惠互利。博士后流动站要为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做好博士后推介、学术指导、技术研发等支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十四)支持工作站独立招收。鼓励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具有较高科研水平和较强导师队伍、已经形成雄厚科研实力的博士后工作站申报独立招收博士后,支持工作站更大范围自主开展招收工作。

(十五)鼓励优秀博士后出站留冀工作。支持地方、部门和社会组织搭建区域性、专业性博士后招引交流平台,推进博士后人才与科技项目精准对接,更大范围汇聚省内外各类优秀博士后人才到我省就业创业。对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或无人事(劳动)关系的博士毕业生在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出站后留冀工作、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人员,一次性给予每人3万元安家补助经费,鼓励用人单位或市县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按规定享受地方高层次人才政策。

五、加大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

(十六)完善多元投入机制。按规定用足用好中央财政资金。健全省级财政、相关市县、设站单位及社会资金等对博士后工作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共同支持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

(十七)发挥财政资金投入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办法,突出重点、强化绩效,体现政策导向。对设站单位新招收博士后择优给予日常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12万元。

(十八)鼓励市县加大经费投入。各地应落实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要求,结合实际需求,开展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科研经费资助或重点项目资助。

(十九)强化设站单位投入责任。设站单位要加大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加强单独管理,统筹使用相关资金,保障博士后工资待遇水平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绩效工资可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由财政经费投入的科研项目劳务费可按规定用于博士后相关支出。鼓励设站单位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科研平台和充足的科研经费。设站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于延期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本人协商解决。

(二十)拓宽支持渠道。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申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和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有关部门和地方的科研及人才项目等,进一步加强对优秀在站博士后的支持。博士后按相关规定可根据在站期限灵活选择各类基金、科研项目资助期限。做好与相关人才计划定位、支持对象等方面的统筹衔接。

(二十一)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创业孵化和转化科技成果,投入博士后事业发展。

(二十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收博士后从事研发活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六、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三)畅通职业发展通道。高校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达到高校教师资格要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证。事业单位可以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首次聘用岗位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二十四)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或出站后首次参评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所符合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直接推荐申报,参加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其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评聘职称的依据。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职称,并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二十五)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优秀博士后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范围,加大对博士后的服务保障力度,积极解决博士后及家属户口迁落、子女教育等方面实际问题。鼓励各地和设站单位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发放房租补贴等方式,妥善解决博士后人才住房问题。博士后可申领“燕赵英才卡”。外籍博士后按规定享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支持政策和人才签证审批“绿色通道”,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博士后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委组织部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督促落实等作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挥综合管理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重点项目具体实施,开展工作平台建设、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绩效管理、考核评价、经费管理监督等工作;省财政厅落实省级财政经费投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项目选拔推荐,落实博士后招收培养支持政策,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博士后相关待遇。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组织推进。

(二十七)推动落地见效。各地各部门要把博士后工作纳入人才工作全局中整体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博士后工作作为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配强工作力量,抓好政策、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落实。各设站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做好服务保障。

(二十八)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各设站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解读并用足用好各项博士后政策,提高公众知晓度。大力弘扬优秀博士后典型人物创业精神、展示博士后创新成果,对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研发等方面做出突出成效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重点支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有利于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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