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部分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
冀科平函〔2023〕26号
关于撤销部分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
石家庄市、承德市、唐山市、廊坊市、保定市、衡水市、沧州市、邢台市、邯郸市科技局:
根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23〕3号)、《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函〔2023〕2号)有关规定,结合2022年度绩效评估和建设任务验收结果,对未参加2022年度绩效评估、两次未通过建设任务验收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和依托单位申请撤销的24家省级研发平台予以撤销,请通知相关单位不再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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