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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5-08-07 11:07:00分类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浏览238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冀人社发〔2015〕45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  

(一)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内部审计、受理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三)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立即组织调查。  

(四)对需要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  

二、案件移送  

(一)案件移送主体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受案方为同级公安机关,由刑侦部门具体查处。  

跨区域的涉嫌犯罪案件,按照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无法确定移送主体机关的,由受案机关的上级机关确定移送主体机关;多地受案的,报请共同上级机关确定移送主体机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将调查材料一并移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到同级公安机关。  

(二)案件移送条件  

1. 初步判定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基本要件;  

2. 初步查证具有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诈骗行为;  

3. 初步核定诈骗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及以上数额。  

三、案件查处协作  

(一)根据案件查处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以下几方面配合公安机关:  

1. 公安机关立案后,需要协助查证的;  

2. 需要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险信息数据的;  

3. 需要提供社会保险政策性、专业性咨询的;  

4. 其他与案件侦查有关的协助工作。  

(二)根据案件查处需要,公安机关应在以下几方面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的;  

2. 团伙作案或需要进入当事人居住地进行查证的;   

3. 行政相对人有暴力抗法或有暴力倾向的;  

4. 案件查处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  

5. 案情重大,需要组成联合办案组的。  

四、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打击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对涉嫌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要依法进行审查、立案、侦办;要建立案件会商、案件通报、信息共享和联席会议制度,分析总结案件规律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行动,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  

附件:1、文书格式(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公安厅
201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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