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的第三批职业资格衔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冀人社发〔2015〕24号 |
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的第三批职业资格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国务院取消的第三批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67项职业资格的许可和认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对于已经停止许可认定的职业资格,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考核和发证活动;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开展相关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于由就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否继续作为使用或聘任的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相关监管责任单位要按照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规定,抓紧修订相关文件。
附件:《国务院取消的第三批职业资格监管清单》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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