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费的通知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女职工特殊生理需要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批准,从2015年11月1日起提高我省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在岗女职工。
劳务派遣女职工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女职工执行。
二、发放标准
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至6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30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
三、列支渠道
所需费用,按原有经费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总工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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