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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费的通知

时间2015-11-03 11:01:00分类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浏览239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单位: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女职工特殊生理需要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批准,从2015年11月1日起提高我省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在岗女职工。

劳务派遣女职工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女职工执行。

二、发放标准

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至6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30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

三、列支渠道

所需费用,按原有经费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总工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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