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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参保单位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12-30 11:03:00分类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浏览214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参保单位工伤康复鉴定程序,稳步推进全省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根据《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冀劳社办〔2008〕196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3〕83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建河北省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28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参保单位工伤康复鉴定工作,在省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指导下,由省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二、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康复可能性确认,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伤康复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工伤职工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康复延长的可能性确认,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五)康复协议机构出具的康复延期建议书;

(六)康复协议机构出具的末期康复效果评定;

(七)其他材料。

三、按照“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评残”的原则,引导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开展工伤康复。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前,向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工伤康复可能性确认;评定伤残等级后,向省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康复可能性确认。

四、工伤职工康复申请,必须经省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康复鉴定专家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和康复期确认,方可入院治疗。

五、省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应在收讫工伤康复确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伤情复杂、涉及医学卫生专业较多的10工作日)内作出《工伤康复可能性确认结论书》,并及时送达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

六、省社保经办机构对鉴定符合住院康复标准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加强对康复协议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七、康复协议机构应及时安排符合康复标准的工伤职工入院康复,制定工伤康复治疗方案,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康复方案,并在康复治疗初、中、末期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效果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工伤康复档案管理。

八、工伤职工住院康复期间,要服从康复协议机构管理,配合康复治疗,完成康复规定项目。对违反康复协议机构管理,拒绝配合康复治疗的,康复机构予以办理出院,逾期费用由康复职工承担。伤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将到出院时限,经康复协议机构末期评定,达到预期康复要求效果的,由主治医师建议,工伤职工应在康复到期前7日内,向省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延期。

九、省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应在作出康复延期或不予延期结论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康复协议机构、工伤职工和社保经办机构。工伤康复终结或未取得延期康复确认,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的,终结后发生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己承担;康复协议机构不及时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后发生的费用由康复协议机构承担。

十、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部令〔2014〕第21号)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康复可能性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

十一、工伤康复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应在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康复在停工留薪期外的,工伤职工应在工伤康复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十二、经过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时,除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康复可能性确认结论书》和工伤康复末期效果评定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工伤康复申请表》
        2、《工伤康复可能性确认结论书》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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