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6〕8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4月28日施行,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工作。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是确保案件有效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加强案件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深刻认识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案件管理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案件管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努力提高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水平。
二、规范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执法规程。在省出台统一的执法规程前,各级人社部门要参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和《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执法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格式,设定执法办案各环节的控制时限及程序流转的顺序控制,实现执法办案程序化、标准化。
三、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立案报告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遵循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在省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对于查处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报告上报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四、加强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督办。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于涉案人数达5人(含)以上团伙作案的;金额达到100(含)万元以上的;案情复杂的系列案件,省厅将下达重大案件督办函进行督办。
五、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定期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做到一案一查一评。今后,省厅将不定期采取集中评查、交叉评查等方式对各地评查结果进行抽查。
六、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专项报告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应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全年和半年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报告,并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表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统计表 (一式三份)。
七、加强宣传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依法查处的社会保险欺诈典型案件,促进社会各方面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增进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并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形成共同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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