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河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冀工信运行〔2018〕5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及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市进一步开展了全省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目前,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已经省政府审定,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各市要参照河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市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市、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各市要发挥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市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四、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
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更多企业知晓了解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有关政策。同时加强舆论监督,通过第三方评估完善和改进工作,推动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落地。
各市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含各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资金台账情况,于2018年3月15日前,报至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财政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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