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7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监管责任,明确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推动全省人社系统新媒体健康、有序、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3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全省人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人社系统以单位名义自行开发建设的网站、手机APP,以及在微信、微博、抖音、百度、今日头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程序。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树立和展示河北省人社系统形象、优化政务服务、引导舆论工作的重要渠道。全省各级人社系统要着力构建定位清晰、健康运行、协同联动、服务良好、监管有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公信力、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为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 管理与运维
第四条 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统筹管理全省各级人社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中心(以下简称厅宣传中心)归口管理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工作,指导各级人社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相关工作。各级人社系统负责宣传工作的部门是本单位政务新媒体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宣传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新媒体要按照主管主办、属地管理的原则,同时接受当地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应遵循“谁开设、谁主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法定程序报批,并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宣传主管部门和厅宣传中心备案。原则上由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资质的主流媒体承担日常运维工作,认真履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相关人员离职、调任、辞职要及时更改密码,将所配设备收回单位。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在不同平台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保持一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开设多个账号的,向宣传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再向相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申请账号。单位内设处(室)和个人,均不得作为政务新媒体的账号主体或认证主体。对开设多个账号和公开认证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应及时进行清理整合和账号信息变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做优做强政务新媒体主账号,清理整合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账号,确属无力维护的坚决关停。需关停的账号由主办单位自行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按流程提出申请,并在关停后5日内向当地宣传主管部门和厅宣传中心进行报备。
第九条 建立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宣传主管部门、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法信息、假冒政务新媒体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商请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协同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依法依规处置,并报上一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条 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强行推广本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
第十一条 要定期开展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实时监测软硬件环境、应用系统等运行状态,以及政务新媒体“挂马”、内容篡改等受攻击情况,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做好备份、恢复、容灾和安全认证管理工作。自建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或平台的,要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采用最新的安全技术标准设备,加强入侵监测,同时加强日常日志审计,及时发现预警和有效应对攻击行为。
第三章 信息内容建设
第十二条 新媒体内容建设要围绕河北省人社系统中心工作,注重结合重大活动、重要节点等做好栏目的主题设置和策划。推送信息应采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网络语言,注重使用动漫形象、音频视频、数据实例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传播能力。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更新机制。以文字、图片类信息为主的政务新媒体每3-5天至少更新1次,以视频类信息为主的政务新媒体每5-7天至少更新1次。鼓励原创类稿件信息,逐步提高原创稿件的发布比例。
第十四条 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网络谣言,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和辟谣信息,提高响应速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邀请有关业务单位正面回应,详细解释、解答。
第十五条 发布的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公众留言回复机制,畅通政民互动渠道,认真做好公众留言的处理反馈。
第四章 审核发布
第十七条 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未经审核或授权,严禁擅自发布重要政务信息、突发性事件、统计数据等敏感信息。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日常信息审核发布由主办单位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信息发布,按照涉事责任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发布第一声的原则,承担保密责任,通过政务新媒体及时发布。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确保相关信息全面客观。
第十九条 制定严谨、明确、具体、规范的发布程序,严格把住主题选择、内容设置、稿件组织、审核签发各个关口,确保紧扣新时代脉搏。重大政务信息发布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同意。日常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由供稿单位负责撰写、校验等工作,信息经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阅后,报宣传主管部门集中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人员和专项经费保障,配备基本设备。同时,明晰权责主体,落实岗位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并配有责任编辑、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将新媒体运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厅宣传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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