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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第二批智慧集群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时间2017-08-21 00:00:00分类河北省工信厅浏览200

冀工信企业函〔2017〕8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5〕2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产业集群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37号)精神,加快推动互联网技术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智慧集群建设试点工作。现将征集第二批试点集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6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

二、申报条件

(一)产业影响力较大。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特色突出,聚集度高,区域带动作用大。

(二)产业支撑体系健全。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强,年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5家以上。有产业园区、专业市场为载体,服务体系健全,有3个以上公共服务平台。

(三)品牌知名度高。拥有1个省级以上区域品牌,5个以上河北省名牌产品、河北省著名商标或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四)产业链条完整。形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企业与物流之间、企业与支撑体系之间,专业分工明确,上下游紧密链接的协作关系,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能力强。

(五)互联网技术与产业集群融合程度较高。互联网技术在产业集群企业研发、生产、管理、销售、物流、服务等环节应用水平较高。

(六)智能制造具有一定基础。智能制造装备应用比较广泛,龙头企业智能化水平较高。

(七)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拥有通信管线、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集群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70%以上。

三、申报程序

智慧集群建设试点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单位为产业集群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

(一)试点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由产业集群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提交《河北省智慧集群建设试点申报推荐表》(见附件1)。申报单位应按照《河北省智慧集群建设试点申报书》(见附件2)的要求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推进“互联网+”产业集群为主线,充分体现“企业主导、政府服务、政策集成、机制创新”的原则,科学谋划试点工作总体思路、建设目标、重点项目、工作措施等。要求发展目标明确、配套措施得力,有龙头企业带动、有公共服务支撑、有重点项目列表。方案实施时间1—3年。

(二)初审推荐。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行文推荐,每个市(含定州、辛集市)推荐1个。

(三)评审确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初审基础上将组织专家评审和答辩,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试点智慧集群。对于试点智慧集群,省厅将通过专项资金、服务活动等多途径进行重点培育,助力集群智慧化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认真组织申报、审查推荐,确保申报集群具有培育潜力。今年各市推荐的产业集群,将作为省“订单式”服务的主要对象,组织专家团队问诊把脉,破解产业发展难题和企业发展的共性问题,推动集群转型升级。

(二)按时申报。各市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文档,请于9月20日前报省厅中小企业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王和富

电  话:0311—87903827

邮  箱:whf@ii.gov.cn

附件:冀工信企业函〔2017〕832号附件.doc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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