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各市、县(市)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冀民经办〔2017〕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4〕8号)中“省每年对设区市、县(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综合排名”的要求,现将开展2016年度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核实和提供相关考核指标数据。
二、请各市组织并提供本市及辖区县(市)2016年度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并附本级人大批复的预算文本(加盖本级财政部门公章)和财政部门支出文件及财政支出汇总表(加盖本级财政部门公章);组织辖区各县(市)提供创业辅导基地每年50亩用地落实情况,由各县(市)国土部门出具证明。
请省直部门于3月24日前,按照《河北省各市、县(市)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办法》(附后)要求,将有关资料反馈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将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和创业辅导基地用地落实情况等资料汇总审定后(纸质1份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边少阳 李延军
电 话:0311—87806198、87802550
邮 箱:bsy@ii.gov.cn、lyj@ii.gov.cn
河北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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