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
河北省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省科技厅(共4项) | |||||||
1 | 行政许可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省科技厅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第五条 2.《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 3.《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冀科财字〔1993〕016号)第三条 4.《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科财字〔2001〕1号)第二条、第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专家组根据书面材料和审查情况提出审核建议。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办理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B类) | 省科技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3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2.《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全文 3.《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全文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43项 5.《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全文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符合规范、不符合准入条件(工作年限、学历)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许可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发放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3.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擅自收费的。 4.外国人来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相关活动的处罚 | 省科技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条例》规定开展相关活动行为,或接到相关报告获受理举报举报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相关检查。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其他类 |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 省科技厅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第五条。 2.《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5号,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1.参与干预责任: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2.管理监督责任:对申请人、依托单位和项目的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整改、终止或撤销的决定。 3.回避责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申明并申请回避相关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4.保密责任:应当为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 5.审查立项责任:不得因与评审专家有不同学术观点而否定专家评审意见。基金资助项目应经集体讨论后,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的。 2.在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3.在评审工作中不按规定申请回避的。 4.泄露申请人的技术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的。 5.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评审工作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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