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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政策的说明

时间2016-10-24 00:00:00分类河北省工信厅浏览252

冀淘汰办〔2016〕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4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请按照新的文件精神贯彻执行。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2014年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及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产业〔2014〕14号)中,对《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奖励条件(涉及第二章第四条)。将第一款补充完善为:“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将第三款“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调整为:“奖励产能按照国家公告的淘汰产能及奖励条件确定”。

二、2015年5月12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文件明确指出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等文件。

三、2015年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明确:“分类处理,确保淘汰的主体设备(生产线)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内容如下: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内企业的落后和过剩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要按期拆除处理。对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须作废毁处理,严禁异地转移。对过剩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可不完全作废毁处理。对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辅助设备,经具有检测资质机构鉴定并出具法定报告后,可以再利用。

属于下列情形无法按期拆除的主体设备(生产线),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承诺不再恢复生产、由企业属地县(市、区)政府封存,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断电、断水,确保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后,可视为完成淘汰任务。拟拆除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因债权债务纠纷、资产抵(质)押、申请破产等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拟拆除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属国有资产,且处置程序尚未按有关规定完成;拟拆除的主体设备(生产线)留作工业遗址、旅游开发等用途;其他合规情形(如,依法依规进行转产)。

对于因以上所列情形无法拆除的主体设备(生产线),须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并确认已被封存,且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节能减排监管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电监稽查〔2012〕41号)等相关政策要求,采取断电、断水等措施,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四、2015年8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在《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解释的复函》(工产业函〔2015〕349号)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拆除标准,依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注:本文件涉及的国家相关部委的文件可到相关部委网站查询)

河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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