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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2-06-06 00:00:00分类河北省科技厅浏览305

冀科资规〔2022〕2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的补充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助企纾困作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现对《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进行补充通知如下。

  1.《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累计申领额度上限为15万元。

  2.创新券支持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开展的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创新方法培训、项目评估和成果评价咨询服务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3.省级以上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所在单位,自动获得我省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

  4.国家级科研机构,自动获得我省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

  5.北京市、天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的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自动获得我省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

  6.非自动获得资格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国有企业及子公司、政府参与共建的相关单位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选用。

  此次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截止日期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一致。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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