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线电监测站章程
河北省无线电监测站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无线电监测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19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2.37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无线电技术监测提供信息与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无线电干扰查处、无线电监测、无线电检测,为全省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承担省内重大活动、重要业务、重点区域、突发事件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为确保环首都区域无线电安全提供技术保障;承担无线电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和国防动员相关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对非法无线电发射予以制止或阻断的任务;负责全省无线电监测网、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等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使用工作;承担无线电频谱管理、监测检测技术应用研究、标准规范制定及全省无线电管理技术演练和培训;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监测工作,监测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情况及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测试电波参数和电磁环境,查找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定位无线电干扰源,提供无线电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和行政执法技术支撑;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设备以及其他电气设备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完成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无线电监测站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无线电监测站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支部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支部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支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任命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本单位干部任免、干部监督、岗位管理、人员调配等人事事项;
(二)批准本单位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
(三)监督考核本单位的业务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对本单位开展工作进行指导;
(二)加强本单位人员的培训教育;
(三)为本单位协调解决工作困难和合理诉求。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站长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由中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制定、修改章程;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主持站内日常各项工作,传达并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决议;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站内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
(二)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
(三)依法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版)》、《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2021年版)》,《刑法修正案(九)》以及《民法典》中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通过有效途径积极提供、举报违法用频设台信息;
(三)针对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共同维护良好电波秩序。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如下联系渠道: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196号
电 话:0311-87905533
传 真:0311-87905533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的范围等;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三)单位需依法公开重大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如无线电相关法律法规,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岗位设置,办事程序等。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公开方式:通过展板、告示、单位公告栏等;
(五)所有公开事项需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依法公开;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无法适应具体工作开展时;
(四)业务范围有所变更时;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7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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