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章程
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石家庄市北合街1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592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集聚社会服务资源,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发展环境、运行情况、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河北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服务与监测技术支撑。负责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技术运维和运营;开展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和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依托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财会税务、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完成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总支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总支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总支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总支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任命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本单位干部任免、干部监督、岗位管理、职称评定、人员调配等人事事项;
(二)批准本单位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
(三)监督考核本单位的业务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对本单位开展工作进行指导;
(二)加强本单位人员的培训教育;
(三)为本单位协调解决工作困难和合理诉求。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中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制定、修改章程;决定单位内部职工岗位调整,重要业务活动开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决定单位内部职工岗位调整,重要业务活动开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所赋予的合法权益;
(二)享受社会公共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享受和使用本单位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发展环境、运行情况、服务体系建设等开展的相关调查研究成果;
(四)享有使用、发布本单位开展的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和民营经济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的权利;
(五)享受和使用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所汇集的涉及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
(六)享受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管理、信息、法律咨询,以及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企业信用、市场营销、项目开发、财会税务、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无偿服务。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配合本单位开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发展环境、运行情况、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调查研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为本单位开展的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和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提供客观真实数据;
(四)积极参与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提供的管理、信息、法律咨询以及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企业信用、市场营销、项目开发、财会税务、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服务对象依托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和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载体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平台网络、平台公众号、平台新媒体号和平台即时通讯等途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获取信息资源,反映企业需求,参与管理;
(二)服务对象每年年底对本单位下一年度工作设定具体绩效目标,包括有效监测企业上报数量,督促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按照月、季度完成数据统计与分析并撰写报告。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7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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