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就业失业管理文件适用人群年龄范围的通知
京人社评发〔2024〕1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为做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后就业失业管理工作衔接,现就调整本市就业失业管理文件适用人群年龄范围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将《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附件1中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劳动力的年龄范围“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调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将《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附件1农村“零就业家庭”概念中的“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调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有关要求
各区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就业失业管理有关工作。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及时更新政务网站、宣传材料、经办指南等相关内容,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平稳实施。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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