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行政权力事项授权范围的通知
鲁工信无管〔2020〕38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各派出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行政权力事项授权范围明确如下:
一、行政许可
依法办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内涉及无线电管理的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事项变更、使用延期、注销审批。
按照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无发〔2011〕5号)中《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分配方案》规定的范围执行,其他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拟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如遇国家无线电频率规划调整,相关授权范围另行通知。
(二)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事项变更、延期、注销审批。
在国家规定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无线电台(站)范围内,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但申请人住所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派出办公室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事项变更、延期、注销审批(包括业余无线电台)。拟设无线电台(站)及其网络电波覆盖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且设台单位特别提出申请的,可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理。
(三)无线电台识别码申请、变更、延期、注销审批。
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台识别码申请、变更、延期、注销审批,无线电台识别码包括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
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经由本行政区域内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临时进关核准。
二、行政处罚
依法实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内涉及无线电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对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超过人民币拾万元(含拾万元)的处罚,应当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后做出。
三、行政强制
(一)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执行省政府行政命令,可以实施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1.采取行政、技术手段阻断无线电信号。
2.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无线电相关设备。
3.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二)实施“对未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加收滞纳金”。
四、行政征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授权范围实施“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
五、行政检查
(一)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事项,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电波秩序。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一般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实施“无线电监测”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事项,根据国家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三)实施“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事项,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查找并消除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六、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依法办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内涉及无线电管理的下列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一)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1.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
2.无线电频率台站的行政调解。
3.为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建设项目选址提供意见。
(二)公共服务事项
1.无线电管理人员培训。
2.无线电管理宣传。
3.业余无线电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七、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派出办公室应当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根据授权范围明确岗位、人员和职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山东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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