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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1970-01-01 08:00:00分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浏览29

鲁工信民爆〔2021〕30号

各有关市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省内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时间要求

年检工作应于3月底前完成。

  1. 申请材料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4份)。有多个生产点的企业,每个生产厂点均应填写。生产点所在地县、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逐级依法审查,对确认符合要求的,应标注“审查合格,同意年检”,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具体包括:(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应对企业安全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承诺性说明。(2)2020年以来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和企业自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企业应列出隐患整改情况明细表,对未完成整改的应作出说明并经县、市管理部门确认。上述材料均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所在地县、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应逐级审查确认并加盖公章。

    3.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自查情况。列出提取基数、提取数额及实际使用数额,自查是否符合要求。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附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年度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自查情况(附企业培训考核结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附汇总表及证书复印件)。

    5.企业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的书面报告,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并签字、盖章。

    6.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所有生产线的安全评价情况(包括评价单位、评价范围、报告编号、编制日期及有效期、评价结论等)。

    7.重大危险源和应急预案在县、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的备案情况(应在有效期内)。

    8.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9.年检材料真实性承诺声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有关企业应上报上述材料的装订本1册(其中,年检表仅1份入册)及电子文档光盘1份,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同时,参照去年做法,各企业应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提交(为提高效率,应一次性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材料)。对确认符合年检要求的,企业(生产点)所在地的县、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应逐级审查并提交。

    四、工作要求

    (一)有关市、县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及年检材料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并及时上报情况。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及年检表,有关数据应与实际及有关报表数据一致。上报虚假材料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对逾期不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三)年检材料应以邮政EMS方式寄送。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爆器材管理处(2-304房间),联系人:孙海鹏,电话:0531-51782691。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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