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审批事项中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补充通知
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鲁司〔2021〕26号)等有关规定,我厅于2021年5月,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审批事项中开展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的要求调整后的《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审批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空白文本)》等材料公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审批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2.申请人承诺书(空白文本)
3.申请人承诺书(参考文本)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9月28日
关于开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审批事项中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补充通知.doc
关于开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审批事项中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补充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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