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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国质量标杆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13 00:00:00分类河北省工信厅浏览230
冀工信科函〔2021〕225号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全国质量标杆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1〕48号)和《中国质量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质量标杆活动的通知》(中国质协字〔2021〕35号)要求,中国质量协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组织开展2021年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做好我省推荐工作,现将有关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质量标杆是指企业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2021年中国质量协会将重点结合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深入挖掘全面质量管理赋能制造业竞争优势提升、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经验。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
  2.在诚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3.质量标杆所运用的主要管理方法(技术)和经验已在本单位成熟应用,对质量和绩效提升有明显促进作用,在地区和行业内表现突出;
  4.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相关的分享交流活动。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全国质量标杆申请书》(见附件1),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或省有关行业协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名单见附件2)初审后,向我厅提出申请。
  (二)各推荐单位要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要进行认真初审,向我厅出具正式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要明确推荐排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推荐数量不超过3项,省有关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
  (三)我厅汇总梳理各推荐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将按照《2021年全国质量标杆遴选说明》(附件3)要求组织审查和评审,择优确定5项推荐名单,向中国质量协会推荐。
  (四)经评审纳入我厅推荐名单的5家单位,我厅将及时通知并指导其完成网上申报系统的正式填报等后续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优秀质量标杆,积极组织并指导申报单位认真开展申报工作,对本辖区或领域的申报材料严格审查遴选。
  (二)请务于2021年5月14日前将推荐文件(请务必明确推荐排序)和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同时发送电子版)报厅科技处。逾期不再受理。
  本通知电子版可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gxt.hebei.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孙静怡  0311—87803218  15003116043
  电子邮箱:sjy@ii.gov.cn
  材料寄送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02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邮编:050071。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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