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工信无管〔2021〕277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设置使用审批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我省公众移动通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30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鲁司〔2021〕26号)要求,将于2021年12月20日起对电信运营企业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审批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申请设置、使用基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并承诺以下事项:
(一)本申请表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二)基站的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造成有害干扰。
(三)基站的设置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城乡规划、资源共享和无线电管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依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已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五)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六)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七)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定条件。
(八)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承诺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对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公众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站)设置延续申请(公众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站)设置事项变更申请(公众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站)注销申请(公众移动通信)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身份证明”“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相关频率使用许可批复”“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证明事项,全部采用告知承诺制,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依据工信部无〔2017〕330号文件和前述承诺内容,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要求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出具以上证明材料。对“无线电台技术方案”,依据工信部无〔2017〕330号文件和前述承诺内容,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要求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出具。
三、对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公众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站)设置延续申请(公众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站)设置事项变更申请(公众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站)注销申请(公众移动通信)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和书面申请,由《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替代。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基站不再属于应当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依据《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和当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际,将要求基站设置、使用单位提交的基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五、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加强对基站设置、使用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办理行政事项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基站设置、使用单位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一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事项变更、延期、注销审批(公众移动通信)行政许可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附件2: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1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事项变更、延期、注销审批(公众移动通信)行政许可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要求,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事项变更、延期、注销审批(公众移动通信)行政许可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行政事项名称: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公众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站)设置延续申请(公众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站)设置事项变更申请(公众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站)注销申请(公众移动通信)。
2.证明事项名称: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相关频率使用许可批复。
(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4)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5)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三)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1.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2.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3.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4.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5.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四)申请人承诺后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相关频率使用许可批复。
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4.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保证电磁环境可用的说明。
5.环境影响登记表。
6.无线电台技术方案。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提交审核资料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相关频率使用许可批复。
(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4)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保证电磁环境可用的说明。
(5)环境影响登记表。
(6)无线电台技术方案。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在提交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中作出书面承诺。
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的,即认为申请人:(1)基本信息填写真实、准确;(2)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3)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4)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定条件;(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6)承诺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六)核查方式
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行政机关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七)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一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不公开。
(联系方式: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0531-51782721)
附件2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编号:
申请信息 | ||||||||||
台站设置 使用人 | ||||||||||
通信地址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申请 类型 | □新设 □变更 □延续 □注销 | 基站数量 | ||||||||
申请人承诺 | ||||||||||
1.本申请表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2.基站的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造成有害干扰。 3.基站的设置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城乡规划、资源共享和无线电管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依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已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5.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6.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7.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定条件。 8.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9.承诺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
申请人(签章): | ||||||||||
日期: 年 月 日 | ||||||||||
技术资料信息 | ||||||||||
序号 | 台站 名称 | 基站/小区 识别码 | 技术 体制 | 台址 (编号) | 经度 | 纬度 | 发射 频段(MHz) | 接收 频段(MHz) | 最大发射功率(W) | 天线距地高度(m) |
备注 | (此表根据基站数量可续页) | 页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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