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24年第二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例
一、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单位名称: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20132386M,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2024年1月26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案件时,发现该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杨某、徐某园等27人2023年8月至10月工资合计1521800.52元。2024年3月27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前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24年5月15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杨某、徐某园等27人2023年8月至10月工资合计1521800.52元,并按应付工资金额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760900.26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决定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单位名称: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战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754134X5,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4号楼4层405号。
2024年2月6日起,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侯某斌、刘某等44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工资合计1647779.68元。2024年4月10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2024年4月24日前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公司支付了劳动者部分工资合计289505.92元,除孙某伟等3人就欠薪的问题提起劳动仲裁外,该公司逾期仍未支付侯某斌、杨某等40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工资合计1346419.74元。2024年5月14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侯某斌、杨某等40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工资1346419.74元,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673209.87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决定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中启荣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单位名称:中启荣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20M9F9Q,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东滨河路2号6号楼2层F240。
2024年3月7日,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中启荣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郭庄子小屯村改造项目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中启荣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郭庄子小屯村改造项目拖欠龙某等94人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的工资合计705000元。2024年4月30日,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2024年5月9日前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24年5月31日,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龙某等94名劳动者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工资705000元,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352500元。同时,对该公司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及应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单位名称: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亚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1000X,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2024年1月23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冯某岩、张某光等10名劳动者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的工资合计1388035.09元。2024年5月29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24年6月19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冯某岩、张某光等10名劳动者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工资1388035.09元,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694017.55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决定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河南华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案
单位名称:河南华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敬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96759580N,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东。
2024年4月1日,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反映河南华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
经查:河南华旗京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三期及“北四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安置房F组团工程。2021年入场施工后,该公司将装修工程、水电改造工程分别承包给许某超、刘某永、师某波、李某光、李某民等5名自然人,由承包人组织400余名农民工入场施工。在将近三年的施工过程中,该公司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未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农民工工资代发,而是将施工进度款支付给了5名承包人。2024年4月19日,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逾期未改正。2024年5月28日,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0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罚决定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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